「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」自即日起至2月28日開放申請
更新:2024-12-12
發佈:2024-12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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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內容
一、 114年度「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」自即日起至2月28日受理申請。
請依「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」於期限內檢附申書向本局提出申請。
二、 補助對象:依法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之各級非營利民間團體。
三、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,申請補助單位(或團體)如屬於同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,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於申請時檢具「身分關係揭露表」。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,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,50萬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附件包含
1. 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
2.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
3. 申請總表
4. 計畫書
5. 經費概算表
6. 結案核銷應附資料
7. 領據
8. 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
9. 經費支出明細表
10. 經費黏貼憑證用紙
11. 成果報告書
請依「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」於期限內檢附申書向本局提出申請。
二、 補助對象:依法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之各級非營利民間團體。
三、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,申請補助單位(或團體)如屬於同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,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於申請時檢具「身分關係揭露表」。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,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,50萬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附件包含
1. 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
2.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
3. 申請總表
4. 計畫書
5. 經費概算表
6. 結案核銷應附資料
7. 領據
8. 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
9. 經費支出明細表
10. 經費黏貼憑證用紙
11. 成果報告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