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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針對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執行計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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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:2023-10-31

發佈:2023-07-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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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內容

一、為執行交通部107年10月22日發布訂定「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」特訂定本計畫。
二、內容摘述如下:
(一)適用對象:檢舉本市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者。就檢舉案件負有查察權責之機關人員,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。
(二)檢舉案件適用範圍: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,經本局查證屬實,並經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,依本辦法給予檢舉獎勵。檢舉案件經本局發現、查處中、依法裁處或已發放獎金者不適用。
(三)檢舉獎金核發額度:
1.實收罰鍰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滿50萬元者,按15%計算。
2.實收罰鍰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,按10%計算,最高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。
3.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之案件依前二項規定核發之累計獎金,最高金額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。
(四)檢舉案件應備文件:檢舉人應填寫「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申請表」,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以書面方式送達本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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