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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桃園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法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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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:2021-01-26

發佈:2021-01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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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內容

一、本市轄內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。

二、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者,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處罰。

三、本市水域如漁港、工業港、重要濕地、地質公園、文化景觀、野生動物保護區等,涉及其他法令或相關規定管制,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前,應瞭解並遵守其規定。

四、於本市水域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,應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辦理,並向本府備查,本府得視需求另訂活動注意事項公告。

五、本府104年9月7日府觀管字第1040232240號公告及104年9月8日府觀管字第1040232850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廢止適用。

六、本公告自公告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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