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機密維護宣導-逾越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使用公務上掌理之個人資料
更新:2026-08-12
發佈:2025-08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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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內容
- 案情概述:某戶政機關辦理選舉業務時,指派人員登門向民眾查詢簽名真偽,另該機關主管涉嫌在案件中假借職務機會非法查詢及利用個資,並在案發後疑似刪除手機訊息。地檢署認為本案相關人員涉嫌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,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。
- 風險評估:
- 機關人員法令認識不足
按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公務機關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,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,其後續利用亦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;倘違反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規定,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外,如公務資料涉及應秘密事項,甚或有涉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虞。 - 資訊管理監督機制失靈
戶政機關應對內部個資查詢設置嚴格的審查與追蹤機制,但本案顯示仍可能因內部人員濫用職權而獲悉機密資訊。
- 防治措施
- 辦理機關人員法紀教育宣導
定期舉辦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公務機密宣導課程,使機關人員了解法令規定及洩密法律責任。 - 加強資訊查詢監督機制
針對具機敏資訊查詢權限之人員,應加強其查閱紀錄控管,並責成資訊單位定期稽核查詢紀錄,避免濫用查詢權限。
- 參考法令
- 刑法第132 條之公務員洩密罪。
-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 條。
- 參考資料如下方新聞連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