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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機密維護宣導-公務上應保密之事項洩密案例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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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:2026-08-12

發佈:2025-08-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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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內容

  • 案例:前台南市衛生局官員洩密,遭判刑1 年8 個月
  • 案情概述:台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技正王員,在接獲民眾檢舉某藥局涉嫌販售未經醫師處方箋的威而鋼後,竟違反職務保密義務,私下向藥局通風報信,使對方有時間聯繫藥商開立不實貨單以應付稽查。此外,當稽查人員前往藥局檢查時,王員更透過電話通知藥局,導致案件查無實據。
    另王員在衛生福利部執行中藥房有無零售科學中藥等違規事項前,亦將稽查時間、對象名單、項目等資訊洩漏給台南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,使部分業者提前得知並規避稽查。
  • 風險評估:違反公務保密義務,影響行政執法效能
    執法機關在進行稽查時,應確保資訊保密,以防被稽查對象提前準備應對。洩密行為使違規者有機會規避責任,導致行政監管失效,進一步導致違規行為增加。
  • 防治措施
  1. 加強公務人員保密教育與法治意識
    定期舉辦法治教育課程,提高公務人員對洩密行為的嚴重性認知。
  2. 建立查詢與稽查紀錄監控機制
    政府應建立公務資料查閱與調用的完整紀錄機制,確保每次查詢皆可追蹤。強化稽查計畫保密機制,確保執法機關內部人員無法私自洩露稽查內容。
  • 參考法令
  1. 刑法第132 條之公務員洩密罪。
  • 參考資料如下方新聞連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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