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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宣導-首長及公務員洩漏標案資訊,違法接受廠商飲宴及收受餽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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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:2025-06-04

發佈:2025-06-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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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內容

一、違反態樣:首長及公務員洩漏標案資訊,違法接受廠商飲宴及收受餽贈。

二、案情摘要:
鄉公所工務課技士甲於辦理災害緊急搶修復建工程期間,於招標前不當洩漏招標文件資訊予特定廠商,並涉嫌陸續收受賄款高達新台幣500萬元。另鄉長乙未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,陸續接受業者價值12萬餘元之高價菸酒及餐飲招待,未依法完成報備及登錄程序。雙方與廠商建立不當私交關係,導致乙對甲之重大違失行為採消極態度,未適時監督與處置,顯示監督機制失靈。監察院認定甲、乙除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」外,亦違反政府採購法、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,核有重大違失,遂將本案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,並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。

三、相關法令:
(一)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:公務員因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,構成貪污罪。
(二)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條、第5條(適用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規範):明定公務員遇有餽贈、應酬情形應依法報備及登錄。
(三)政府採購法第34條、第50條:規範採購文件於公告前應保密,違法開標應依規處理。
(四)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、第2款:禁止利用職務機會收受不正利益,或接受免費款待等行為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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