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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須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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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:2021-08-23

發佈:2021-08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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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內容

一、法令依據:
(一)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。
(二)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。
二、應備文件,申請程序:
(一)臺灣地區簡任或相當第10職等以下且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申請進入大陸地區,依「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」辦理,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之日7日前填寫「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」,經服務機關檢視非屬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。
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
(二)臺灣地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,應填具「直轄市長、縣(市)長、政務及涉密人員(含退離職)、簡任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」。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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