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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行政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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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,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(學校)人事機構一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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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:2016-04-13

發佈:2016-04-13

4401

詳細內容

主旨: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,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(學校)人事機構一案。
說明:
一、依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之「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」第3點規定,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,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,未主動告知者,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,予以申誡2次之懲處。
二、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,請各機關(學校)於公開集會、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,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,務必主動告知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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