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」自即日起至115年9月30日受理申請。
更新:2026-08-31
發佈:2026-08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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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內容
一、116年度「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」自即日起至115年9月30日受理申請。
請依「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」於期限内檢附檢送文件之公文及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。
二、補助對象:依法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之各級非營利民間團體。
三、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,申請補助單位(或團體)如屬於同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
之關係人,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於申請時檢具「身分關係揭露表」。違反同法第14
條第2項規定,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,依同法 18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,50萬以下
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附件包含
1.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
2.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
3.申請總表
4. 計畫書
5.經費概算表
6.結案核銷應附資料
7.領據
8.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
9. 經費支出明細表
10.經費黏貼憑證用紙
11.成果報告書